Post By:2007/7/13 20:04:49
[color=blue]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一起因学生嬉戏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2月22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就读于常熟市赵市东升学校的六年级学生冯炜在教室门前的通道内玩耍时,被同学杨仕恒猛推了一把,跌倒在通道旁的花坛上。班主任得悉后问冯炜摔疼没有,冯炜说没事,班主任就未将此事告知冯炜家长。冯炜放学回家后说身上痛,冯母了解情况后与学校老师一起将其送到医院。2月25日,冯炜被诊断为外伤性巨腹、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前后共花去了医疗费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杨仕恒的家长给付了冯炜人民币200元、学校给付了冯炜人民币3000元。4月6日,冯炜及其父母将学校及杨仕恒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对此,学校辩称自己没有过错,本起事故是杨仕恒的侵权行为所致,校方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仕恒则辩称,原告受伤是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所致,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冯炜腹部损伤属人体八级伤残。
法院查明,赵市东升学校六年级、七年级共两个班,被安置在学校前面教师办公室的平房内,该教室前距离学校围墙有4.8米左右,系学生的活动场所和通道,沿围墙边原有一个80厘米左右宽的花坛。事故发生后,校方已将该花坛拆除,用水泥浇平。
法院认为,学校应考虑到学生易嬉闹的特性,为学生提供安全无隐患的休息活动场所。本案中,校方为六、七年级学生安排的活动场所并不宽敞,又铺设花坛缩小了空间,是造成原告跌倒受伤的原因之一,被告学校未能对学生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仕恒与原告嬉闹致原告受伤,双方各有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负。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币58775.31元,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学校赔偿人民币29387.65元,被告父母赔偿原告人民币17632.6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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