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8/5/9 9:49:18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近日,全市商品房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召开,会议对商品房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具体安排。据悉,胶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成立了联合整治专项检查组,从5月7日起,将对全市所有在售项目(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分类查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捂盘惜售、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17项违规行为,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我市的商品房销售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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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专项整治
加强行业自律,自查杜绝以下违规行为
1、在经营场所内登记、挂牌销售已开盘但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的商品住房;
2、未取得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代理一手房屋;
3、违规代理销售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以及禁止交易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甚至进行合同诈骗;
4、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5、从事倒卖房号、赚取差价的违规经营行为;竞相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抬高房价等;
6、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在网签合同价款以外要求购房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达到涨价的目的;
7、伪造相关证件、证明规避税收政策;
8、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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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法律法规,形成诚信规范常态
1、开发企业应认真查验相关证照,确保代理销售机构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青岛市房产经纪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明》,杜绝与无备案资质的代理机构或网络平台合作。
2、已开盘项目售楼处现场准确清晰公示 “八证四件”。
3、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应按时开盘,并严格按照“一套一标”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房屋性质、装修标准及销售动态信息等。
4、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如需预订商品房,应签订经网上备案的《认购协议》。
5、已开盘项目售楼处现场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材料。
处罚依据
违规行为经查实的,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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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业自律,自查杜绝以下违规行为
1、在经营场所内登记、挂牌销售已开盘但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的商品住房;
2、未取得商品房销售代理备案证书的中介机构以任何形式代理一手房屋;
3、违规代理销售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以及禁止交易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甚至进行合同诈骗;
4、发布虚假房源广告,利用媒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5、从事倒卖房号、赚取差价的违规经营行为;竞相向售房人允诺高价出售抬高房价等;
6、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在网签合同价款以外要求购房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达到涨价的目的;
7、伪造相关证件、证明规避税收政策;
8、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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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法律法规,形成诚信规范常态
各经纪机构应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发布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等虚假信息,制造紧张气氛、误导购房群众恐慌性购房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各经纪机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市房产管理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也将公示未备案经纪机构。未经备案的经纪机构,市房产管理局将不予对其进行存量房网签备案,同时提醒市民不到未备案经纪机构进行交易。
处罚依据
违规行为经查实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