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0/4/3 11:19:00
[b]【案情】[/b]
程某在包装厂做工时,[b]被正在吊袋作业的吊车意外砸伤[/b],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工厂负责人与程某家属协议赔偿后,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不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b]【分歧】[/b]
本案中对该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所以该事故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b]【管析】[/b]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的场所不在道路上,而是在封闭的厂房内。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但《条例》中所指的可以比照适用的情形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这里使用的是“通行”,而不是“作业”。本案中的事故是发生在“作业”过程中。不能把“通行”扩张解释为“作业”。因此,本案中发生的事故不能比照《条例》进行赔偿。所以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中国保监会保作为保险业的监管机,对法律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参考。故“保监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意见仅供参考,不具有强制效力。
因此,本案中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电话135732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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