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0/4/24 14:50:33
早上看到新闻,一位孤寡老人去世,留下8万元遗产,唯一的侄女带着存折和密码到银行取款[b],银行说,你不是继承人,这钱归国家了。[/b]这个案件引起网民的热议,说什么的都有。有一点首先明确,银行的说法肯定是不合适的,这笔遗产到底归谁,这不是银行说了算。银行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直接给定性。[b]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归国家所有了。[/b][b]那么,孤寡老人的这笔遗产到底该归谁呢?[/b]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发生,主要遵循以下步骤。一.老人故去,首先要考虑是否遗嘱,如果有合法的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二.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继承法》第十一条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严丝合缝的理解法条,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当然也不能在旁系亲属中发生转继承。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对转继承还是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侄女没有法定的转继承权。三.如果上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都不存在,《继承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四. 继承发生后,如果上述继承人都不存在,那么应该考虑是否有遗赠抚养协议,例如第三人、集体经济组织。五.上述这些都没有,那么遗产便成了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就本案而言,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侄女对老人生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似乎确实没有继承权,但一位老人去世,她有侄女、外甥,但财产却被国家、集体收走了,这合理吗?人们从传统观念的角度确实难以理解。这里面,确实存在立法的漏洞。按照这个逻辑往下推论,我祖上留下了祖宅,经过五代、六代,中间一些关系又无法证明,你就直接收归国有了,这似乎也说不过去。继承法一直在酝酿修改,但很多年还是难产,中间涉及遗产税、旁系亲属继承、遗嘱执行人等诸多问题。希望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从宪法精神和立法思想上来看,法律是首先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只有穷尽一切手段查证,确实没有合法、合理的继承人,也没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才能把故去公民的私有财产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另外,[b]很多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还要考虑约定俗成的“䞍寿”、“摔丧盆”等民间习惯[/b]。这里要特别强调,无主财产的认定,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司法判断。本案中,银行的态度显然是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银行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你就是个企业,无权代表国家,也不能代表国家(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银行与储户之间仅仅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已。现在,好多国企,例如铁路部门等,还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根本原因还是市场经济观念没有深入人心,法治理念淡薄。 建设法治国家的路任重道远,首先还得从改变人们的观念开始。说到底,还是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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