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2/12/1 9:25:43
今冬最强的一股寒潮已经让不少市民在风中凌乱,强降温天气下北方的“暖气”成为让南方人羡慕的神器,“暖气”也再次成为一个高频词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暖气也会引发一些烦恼。暖气不达标我拒绝交费被起诉法院会支持我吗?保修期内暖气回水管脱落,致使房屋内全部物品被水浸泡,我该找谁来索赔?报了停暖,暖气片却爆了,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认为供热不达标拒交暖气费?这个细节在法庭上很关键
周先生因为拒绝交纳暖气费被供热单位起诉至了法院,这件事令他很恼火。“不同意交纳供暖费是因为他们供暖温度不达标,我需要自己另行使用供暖设备才可以。前两年勉强达到18度,我就缴费了。但是2021年开始供暖温度不到18度,所以我不同意缴纳供暖费了。”周先生表示,自己报修后供暖公司跟他说需要其自己出钱加一个泵,周先生不同意。
而将周先生诉至法院的供热单位表示,周先生收房屋时与公司签订了《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双方签订的供暖合同中规定,供暖费缴费期限为每年5月1日-12月31日,周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产生逾期违约金。2021年11月15日以来,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周先生缴纳拖欠的供暖费,而被告一直未予以缴纳。因此,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供暖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在庭审中,供热单位提交了一份维修派工单,记载报修内容为不热,记载的处理结果中测温为楼上20摄氏度,楼下19摄氏度,有周先生妻子的签字。而周先生对该测温记录不认可,提出了抗辩:“这次测温达标是因为自己一直开着电暖气的缘故,所以测量结果并不准确。”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供热单位与周先生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供暖补充协议》,双方之间成立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周先生应当依约缴纳供暖费。现供热单位与周先生对供暖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供热单位提交了测温记录,虽然周先生对给测温记录不认可,主张供暖温度不达标,但其并未按合同约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服务不达标。最终,周先生的抗辩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周先生支付2021年至2022年期间供暖费4159元,同时法院认为周先生并非恶意拖欠供暖费,不支持供热企业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保修期内暖气回水管脱落跑水,损失该谁来承担?
2019年12月31日,位于即墨区某小区的房屋竣工验收,于女士是众多购房者之一。2021年1月18日,开发商向于女士交付了房屋。房屋交付后,于女士准备十个月后搬入新房,并着手将当时所住的房屋出租。
房屋交付后的11月18日傍晚,于女士接到了物业公司的电话。“物业公司称接到业主报修,便对整栋楼进行排查,经排查后发现5楼流水严重,而我的房屋恰好在6楼。”于女士打开房门查看,发现暖气回水管脱落,屋内已经全部被水浸湿。
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物业联系了施工方到于女士家中查看并及时关闭供暖阀门。“物业协助我对房屋内积水进行清除、拆除地板,打扫卫生等。但是事后我找开发商和物业协商损失赔偿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于女士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讼至即墨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于女士书面申请,法院委托了专业价格评估公司对受损物品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受损物品修复价值4万余元。
庭审中,于女士及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对于因地暖分水器水管脱落导致于女士家中物品受损的事实均认可,但是开发商称,房屋交付前已经对其安装的暖气进行打压试验结果为合格,经现场查勘,不排除人为操作所致。而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无义务对于女士的专有区域进行维修,于女士的损失和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房屋交付后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物业第一时间关闭了供暖阀门,并联系施工方前来排查,后续积极协助对其房屋内的积水进行清除、拆除地板、打扫卫生,防止了于女士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物业公司无任何过错,已完全履行了应履行的义务。
最终即墨法院认定,于女士房屋内的地暖设施系开发商安装,地暖的保修期一般为两个采暖周期,于女士于同年11月1日交纳了供暖费3090元,供暖次日于先生家中地暖分水器水管意外脱落,造成房屋内物品受损,地暖设施尚在保修期内,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开发商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于女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经济损失共计7.7万元。
开发商提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暖气报停,家中暖气管却破裂漏水,损失由供热单位承担
徐先生将房子装修好后,以每月3500元价格租赁给他人使用。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租户并未开通冬季供热,因此徐先生电话告知供热单位进行报停。令徐先生没想到的是,2021年1月的一天凌晨徐先生房屋二楼卫生间暖气片突然爆裂漏水导致房屋全部被热水浸泡腐化。“因为当天租户并未在房屋内,直到次日楼下业主发现自己房屋漏水时才通知物业并联系我与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徐先生表示,经查看后发现是因为供热单位只将供热出水阀门关闭未将供热进水阀门关闭导致暖气片压力过高而爆裂漏水。
事后,因就相关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徐先生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房屋相关损失。经徐先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专业价格评估公司对房屋修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书表明,房屋修缮费用为75150元。
法院认为,徐先生2020-2021供热年度未缴纳供热费,并向供暖公司报停供热,供暖公司亦于2020年12月对入户的供热阀门进行关阀处理。按常理,在此情况下原告涉案房屋内的供热设施应处于无水无压状态,不会发生暖气片破裂的现象。而供暖公司作为专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徐先生报停供热后采取有效的停热措施以确保热水不会通过管道进入徐先生涉案房屋内的供热设施,但从徐先生提供的漏水现场记录看,供暖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入户供热阀门关住,导致徐先生房屋内供热设施破裂而漏水,供暖公司应当对徐先生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因徐先生房屋对外出租,因此供热单位应该承担徐先生的租金损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供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先生房屋的修缮费用75150元、房屋租金损失45833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暖气纠纷,保留证据很关键
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鲁桂霞律师表示,供暖季来临,但“供暖”引发的无论是供暖不达标、还是暖气泡水造成损失等等问题,如果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先要将证据固定下来。
鲁律师提醒,证据固定也要注意,“例如供暖温度的检测要根据合同约定找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暖泡水发生房屋损失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诉讼,保护现场,诉讼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损失等等,合法有效的证据就会在协商或者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否则,损失发生了,证据没有固定下来便贸然提起诉讼,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