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1/31 10:36:44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平)城罚决字【2022】第040号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2年10月25日,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位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的宝台路东侧、上海路南的中万家苇园改造安置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拉网检查时,发现该项目3号住宅楼11层室内所使用的个别照明电线未经见证取样和送检且已安装,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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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据此,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