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5/30 14:12:54
即墨墨上花开项目发布的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以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开发企业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1万元。日前,青岛市处罚与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该起案件。
[img]/tp/2023/0530/1412484623.jpg[/img] 据处罚信息了解到: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13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墨上花开业主投诉举报反映: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售楼期间通过广告牌、宣传单、公众号等途径宣传买房送车位,但实际交付时购买机械车位(子母车位)要额外加2万元,认为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进行查处。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未发现“送车位”广告,但发现当事人赠送的“车位抵用券”背面印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蓝谷佳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以:1.警告; 2.罚款拾壹万元整(¥1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