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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136     * 贴子主题:果园被淹,状告镇政府!法院: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镇政府存在过错,应共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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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6/12 10:04:4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则判决,因为在道路拓宽中未妥善处置路面积水的排水问题,致使雨季果园被淹,果农损失近5万元,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南墅镇政府被判共同承担2.5万余元的损失。

2008年起,莱西市的吴先生承包莱西市南墅镇河里吴家村位307省道2.84亩土地用于种植果树,2022年夏季,由于雨水量较大,路面积水流入土地内致使果树浸水损坏。因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吴先生将镇政府和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先生委托,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吴先生树木损失价值为47,956元。

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该处土地地势低洼,道路建设未设置排水沟渠或其他措施解决路面积水可能对道路两侧土地的影响。但位于涉案土地同一位置的另一承包户,采取挖沟和垫土抬高地边的方式解决积水淹没土地问题。

一审莱西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作为道路拓宽改造过程中的责任方,未妥善处置路面积水的排水问题,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但吴先生所承包该处土地,本身地势低洼,其应预见雨水可能导致的积水问题,并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综合考虑该处地势和天气等因素,以二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一审法院采信了评估公司的坚定结论,判决: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莱西市南墅镇政府于赔偿吴先生经济损失25,178元。一审结束后,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南墅镇政府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涉案路段未设计排水设施导致路面积水问题以及道路的管理、养护不当应当由谁负责。法院认为,南墅镇政府作为投资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修建涉案路段,其修建成的道路应当符合设计合理、正常使用的标准。涉案路段未建设排水设施导致路面积水,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南墅镇政府应当对此负责。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为本辖区内管养公路畅通提供建设、养护与路政管理保障,本案路段存在积水问题,其亦有职责进行积极维护处理。因此,南墅镇政府及莱西公路中心均对本案路段均负有管理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南墅镇政府及莱西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均作为道路设施的管理人,因双方均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向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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