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7/6 8:26:31
[color=#000000]近日,本网通过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被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警告。[/color]
[img]/tp/2023/0706/0826261207.jpg[/img]
[color=#000000]据处罚决定书青国动罚字〔2023〕001号显示主要违法事实:青岛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调整方案(轮渡站-泰山路站)项目小港站(1号风亭组、4号安全口、2号风亭组、2号活塞风道)人防段,国际邮轮母港站(A出入口、安全出口、1号新风井、B出入口、2号风道、物业层通道二出入口、1号排风道、1号活塞风井、物业层通道一出入口)人防段,均是防护等级甲类六级防化等级丁级的轨道交通兼顾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监理单位为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3年3月21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监督登记,市人防质监站2023 年 3 月24日安排监督组与建设单位对接,3月29日到达现场勘验,发现该项目小港站2号活塞风道处人防门框墙(共壹樘)、国际邮轮母港站人防门框墙及门扇已全部施工完毕。待进一步调查处理。[/color]
[color=#000000]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为“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主动改正的”裁量基准为“轻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其作出警告处罚。[/color]
[color=#000000]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