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11/5 16:03:12
[b]关于在森林高火险区[/b]
[b]实施封山禁火的通告[/b]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森林高火险区内实施封山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b]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b]为森林防火期,其中[b]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b]。
二、森林防火期内,对马山、鹤山等景区非开放区域和其他集体山林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
三、我区所有山林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均为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防火期,除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垃圾、火烧防火隔离带等。
(四)烧火取暖、野炊、烘烤食物、乱丢火种及燃放空中移动火源、孔明灯等。
(五)电焊、气焊和切割机作业及爆破作业等。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高火险区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10000元罚款。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2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元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个人最高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火警电话:119
举报电话:58551700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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