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12/18 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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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对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摘要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铁建工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在胶州市少海北路以东、大沽河右岸以西施工的无线电能传输研究院项目:1-9#楼、地下车库及食堂,施工现场存在施工作业人员临边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脚手架与结构间未进行有效防护处理;基坑临边防护缺失;加工区距离基坑边坡过近;动火作业气瓶距明火距离过近;汽车吊吊钩防脱装置缺失;2#塔机基础防护围栏高度不足1.8M;2#塔机小车钢丝绳存在断丝现象;2#塔机小车钢丝绳滑轮部位防脱绳装置间距过大等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