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12/28 11: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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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7时50分,刘某某驾车沿即墨区王家院路行驶时,与姜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发生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姜某无责任。
即墨交警提醒,在驾驶车辆转弯时要做到礼让直行车辆先行,不应争道抢行。同时,直行车辆驾驶员也要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保持安全距离保证安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