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1/26 8:46:49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即征预公告(2023)1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即墨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img]/tp/2024/0126/0846040560.jpg[/img][img]/tp/2024/0126/0846113563.jpg[/img]
地块的位置、范围以最终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b]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b] 地块 1-20 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地块21-23 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即墨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76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士地符合《士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b]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b]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子补偿, 即墨区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镇街等单位拟于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b]四、拟征收士地补偿标准[/b]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收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即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一级区片每亩补偿8.6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 7.6万元,三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即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b]五、其他事项[/b]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 10 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即墨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即墨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公告中涉及土地征收后的用途,以最终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特此公告。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