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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37     * 贴子主题:又一起!即墨谢某某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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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1/29 16:30:28
春节将至,青岛市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持续加强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为广大市民平安、喜庆过节保驾护航。

1月24日,即墨公安分局在辖区一地下储藏室查获一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查,去年底至今,谢某某在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辖区某烟花销售店购买烟花爆竹十余种,并非法储存在即墨区某小区地下储藏室内,后进行非法销售。1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对谢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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