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3/17 11:58:35
2024年1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青岛盈婕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梅林豪旗舰店”,店铺网页宣传售卖酒坛,并承诺了发货时间,以及“假一赔四”等信息,而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上传虚假物信息,诈骗消费者资金。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不予立案。
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该该公司无中生有,发布虚假信息,这样的证据就已经能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该公司在店铺宣传页面售卖商品,而实质没有这个产品,这是无中生有,发布虚假信息,该公司承诺发货时间,然后虚假发货,这是在发布虚假信息。
回复提到: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对于来话人反映的问题当事人已自行改正,将该产品下架处理。
该回复也证实,该公司没有产品,而本来没有产品却上传产品信息,让消费者下单购买,随后发布虚假物流信息,诈骗用户资金。这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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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已经向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青岛盈婕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证据截图,但是该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网上售卖根本不存在的产品,待消费者下单后,又发布假的物流信息,骗取消费者资金,请问这是轻微吗?淘宝天猫网页每天上亿网民浏览,向上亿网民发布虚假信息,无中生有,这是轻微吗?同时该公司营业执照并未标注该公司具有陶瓷类的酒坛销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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