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3/19 14:22:52
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山大齐鲁医院作出处罚,详细信息如下:
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北市监处罚〔2024〕92号
案件名称:关于青岛山大齐鲁医院价格违法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焉传祝
当事人:青岛山大齐鲁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077375118F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4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涉嫌违法线索的转办单》(案源〔2023〕581号),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有关你单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件线索(案件移送函(青医保移字〔2023〕4号))交由我局办理。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移送函中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是一所市属非营利综合三级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收取“床位费”“胃肠减压”等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文件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color=var]市场调节价[/color]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医疗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没收违法所得46703.58元;2.罚款13296.42元。合计罚没款60000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山大齐鲁医院负责人高海东,医院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758号,该院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护理、保健服务。神经内科、心内科、呼吸内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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