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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261     * 贴子主题:即墨一起由整修路面引发的邻里纠纷

帅哥:sd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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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4/6/19 8:49:16
[size=4][color=#333333]“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color][/size][color=var]六尺巷[/color]”的故事现在仍广为流传。融洽的邻里关系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望,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因琐事产生纠纷。近日,即墨法院鳌山法庭审结了一起邻里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b]案情回顾[/b]

[color=#333333]姜某和王某是相隔一个胡同的前后邻居,王某家在前、姜某家在后,姜某家地势高于王某家。因村里安装污水管道,造成姜某家门前的路面被破坏、不平整。姜某重新进行路面硬化及平整后,王某以“姜某垫高路面,导致下雨时雨水溅在自家后墙上容易返潮、没有隐私可言为由”自行砸毁了姜某门前部分路面及水管。姜某遂诉至即墨法院,要求王某恢复路面,王某拒绝履行。[/color]
[size=4][color=#333333]鳌山法庭员额法官孙博聪受理此案后,认为邻里纠纷不能仅听双方陈述,需到现场详细查明情况。经孙博聪法官实地勘察现场并向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确认:根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滴水只需预留25至30厘米即不影响排水,姜某垫高路面前后,一个成年人站在坡上适当的位置均可平视王某家窗户。[/color][/size]
[b]裁判结果[/b]
[color=#333333]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家在重新硬化平整路面时已经为王某家预留了约30厘米的滴水,并不影响王某家的排水。而王某对于其后墙面返潮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王某主张引发返潮的情况,法院不予采纳。基于姜某家地势本就高于王某家地势的状态和事实,姜某整修路面前,一个成年人站在坡上适当位置即可平视王某家窗户,故法院对王某主张的因姜某整修路面导致“没有隐私可言”不予采纳。姜某屋前、王某屋后的胡同系村里公共通行道路,也是姜某及家人每天出行的必经之路,姜某有权要求王某对其破坏的地面及水管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姜某屋前、王某屋后的被破坏路面及水管恢复原状。判决作出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color]

[img]/tp/2024/0619/0849018397.jpg[/img]
[color=#666666]承办法官:孙博聪[/color]
[b]法官说法[/b]

[size=4][color=#333333]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对自身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相邻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color][/size][color=var]相邻权[/colo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姜某与王某作为邻居,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权人的权利实现应有必要的合理忍让义务。
[color=#333333]法官提醒,在邻里关系中,大家应共同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进一步弘扬睦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融洽和谐的邻里氛围。[/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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