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7/26 16:10:13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但实际应用中,因为没有明确的罚则,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情况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主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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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称,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虽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对车位“只售不租”行为的具体罚则,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车库的情况,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通过信用管理机制进行惩戒。
下一步,住建厅将充分借鉴省外部分城市的相关管理经验,针对该问题开展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对车位“只售不租”行为的制约措施,确保《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切实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