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7/31 16:39:41
来源:新即墨 [align=center] [/align]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杜绝建筑垃圾违法运输、乱倒乱卸、违法处置等行为,维护城市道路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垃圾违法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青岛市即墨区行政区划内
二、整治内容及处罚标准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5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实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八)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联系电话:0532-88556631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