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4/8/25 8:21:47
[color=#AB1942][b]财神[/b][/color][color=#AB1942][b]节将至[/b][/color][color=#AB1942][b]禁燃禁放不能忘[/b][/color][color=#AB1942][b]大家一定要谨记[/b][/color][color=#AB1942][b]烟花爆竹禁放[/b][/color][color=#AB1942][b]拒放烟花爆竹,守护碧海蓝天![/b][/color][b][/b][b][color=#C00000]↓↓↓[/color][/b] [b][/b][color=#FFFFFF][b]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b][/color]
各位市民朋友:
“财神节”将至,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我区专门出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区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号召,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共同建设清洁、安全、宜居、幸福的新即墨,特提出如下倡议:
[b][color=#D92142] 一、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color][/b]自觉遵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不在禁放区域和有关场所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上屋架梁、开张营业等活动,不放开门炮、迎新炮、团圆炮等,使用鲜花或播放喜庆音乐等方式代替,努力在全区形成文明礼仪、主动禁放烟花爆竹的新习俗。
[b][color=#D92142] 二、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color][/b]禁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要主动承担起烟花爆竹禁放监督责任,不仅监督制止自己的亲人朋友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还要主动监督周围其他人员,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要勇于说“不”,对不听制止或违规燃放行为,可以拨打110电话进行举报,在全区营造“违规燃放、人人喊停”的浓厚氛围。
[b][color=#D92142]三、争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color][/b]烟花爆竹禁放需要全民参与,人人都要争做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者,要立足各自岗位,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活动,指出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劝说、带动家人和朋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通过广泛宣传,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全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要自觉带头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领全区人民群众积极响应禁放倡议,从自身做起,讲文明,树新风,共建共享文明美丽幸福的新即墨!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2024年8月
[b][/b][color=#FFFFFF][b]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color][/b]
[b] [/b][b]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b]
[b][color=#00000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b][/color]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 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b] [/b]
这些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color=#000000]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color] [color=#000000](一)机关办公场所;[/color]
[color=#000000](二)文物保护单位;[/color]
[color=#000000](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color]
[color=#000000](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color]
[color=#000000](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color]
[color=#000000](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color]
[color=#000000](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color]
[color=#000000](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color]
[color=#000000](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color]
[color=#000000](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color]
这些特定条件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color=#000000]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color][color=#000000]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color]
相关法律法规
[color=#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color][color=#000000]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color]
[color=#00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olor]
[color=#00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color]
[color=#000000](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color]
[color=#000000](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color]
[color=#000000](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color]
[color=#000000](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color]
[color=#000000](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color]
[color=#000000](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color]
[color=#000000](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color]
[color=#000000](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