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09/1/26 22:36:28
可敬的王律师:您好!
有问题咨询一下:我于2006年9月12日应聘于即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我上班工作了大约50天,于2006年11月3日被即墨市人民医院确诊患了重病,应该是非因工负伤.在正常上班期间,我开了两次工资,第一次开的是不满月的,第二次开的是满月的.我于2006年11月5日正式向公司提出在家休病假并获得同意.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制度规定,员工的医疗期限最长为24个月,在医疗期间,前6个月病假工资发原工资的70%,后18个月发60%.单位给我发了24个月的病假工资,发了2个月的70%(这中间单位更换了人事主管,但人事经理没换),5个月的60%,17个月的40%.单位在给我发了24个月的病假工资之后给我停发了病假工资,并且停止了给我投5项社会保险,并且于2006年11月30日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上面的理由是”协商解除”,实际上是单位单方面强行给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我至今为止病还没完全好利索,仍在家养病,还是不能外出工作,。我随后办理了失业证和领取失业金的手续.我手头有单位印发的<<员工手册>>(即规章制度),工作胸卡,劳动合同、招用人员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在给我发病假工资的同时,单位始终是全额给我投的5项社会保险。现在我想咨询的是:1、单位给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我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或者别的法律途径向单位索要少发的那部分病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若可以,胜算有多大?有起诉的有效时间限制吗?谢谢!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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